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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必懂!潮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15个问答!

潮州人社 2022-05-03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20〕21号)。



针对粉丝关注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问题 

小编整理了15个相关问答

一起来看看吧!


Q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什么?A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Q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A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20〕21号)的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Q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有何规定?A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低档次标准(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Q
对困难群体如何实行政府代缴政策?A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超出120元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Q
参保人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A

(一)首次参保办理流程

1、参保人自备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港澳台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件需复印正反面,将户口本户主页和参保人页复印在同一A4纸上),如由他人代理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以上资料到所在村(居)委会进行申请。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资料核对确认,指导参保人填写《参保信息登记表》,并对相关资料加盖公章。

3、由村(居)委会的协管员携带已经审核通过的相关参保资料和需缴纳的保险费到指定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办理。参保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指定邮储银行网点进行办理。办妥录入缴费手续后,领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二)已参保续缴费办理流程

1、集中缴费:由村(居)委会统一组织缴费。

2、个人缴费:参保人携《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到指定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办理,也可自行关注“广东税务”、“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缴费。


Q
参保人如何申领养老金?A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政策要求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申领流程如下:

1、参保人携带身份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在邮储银行开户的银行活期存折(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

2、持上述资料到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对资料核定确认,加盖公章;

3、村(居)委会协管员持已经确认加盖公章的所有资料到指定邮储网点办理审核、录入,参保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指定邮储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4、参保人凭本人在邮储银行开户的银行活期存折(卡),领取每月养老金。

Q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什么组成?标准是什么? A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省定的标准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2019年1月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Q
哪些人可加发基础养老金?A

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Q
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何处理?A

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做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Q
参保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A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Q
参保人死亡是否能领取丧葬补助金?A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个月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

Q
参保人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情况如何处理?A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Q
参保人能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吗?A

不能。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Q
对冒领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A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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